【治蜀兴川】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攀枝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攀枝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推进攀枝花高质量发展建设
共同富裕试验区的决定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关于推动攀枝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以下简称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的部署,积极探索共同富裕四川路径,结合四川省和攀枝花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全省推进共同富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应当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为主攻方向,以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绿色化数字化转型为路径,在促进高水平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先行先试。
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上统筹、市负总责的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推进机制,完善决策、协调和督查机制,协调解决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的统筹指导,加强综合协调、信息沟通和督促指导,调度落实重点工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等事项。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监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经济合作、林业草原、广播电视、医保、金融监管、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在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制度体系,推动工作任务落实见效。
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共同富裕试验区优化市域空间布局、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促进高水平区域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纳入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争取将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重大产业项目、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家专项规划;支持攀枝花市围绕产业发展、要素流通、人才互派等重点领域与省内省外其他地区加强协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规划。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五、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共同富裕试验区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做优做强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带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在新型工业化中促进共同富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源要素供给保障、差异化产业政策、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支持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推动建立省市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强战略资源就地精深加工,提高钒、钛以及铬、镍等稀贵金属综合利用水平;支持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储能、氢能、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六、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共同富裕试验区完善现代城镇体系、提升城镇功能品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新型城镇化中促进共同富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攀枝花市推动城市内涵式发展,健全完善区域协调和城乡发展机制,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建立健全城市有机更新多元投入机制,依法保护三线遗址,探索老旧厂房、老旧街区、棚改土地等存量资源利用模式,建立健全闲置用房和土地盘活机制,加快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对外大通道建设,推进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西部矿产品流通走廊、出川南向新通道建设。
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共同富裕试验区做精做优现代特色农业、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在农业现代化中促进共同富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攀枝花市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探索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承包地改革,支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与联农带农促农增收挂钩,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份额量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探索农村创富共同体有效路径和模式,建设现代化水网体系,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八、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共同富裕试验区绿色发展、强化数字赋能,在绿色化数字化转型中促进共同富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攀枝花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干热河谷生态保护与修复,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促进水风光氢储等发展,开展绿电直连就地转化消纳和零碳工业园区建设,深化用水权、排污权等重要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探索建立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结构性分置制度。
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共同富裕试验区城乡融合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攀枝花市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探索建立进城农民享有全部农民权益和同等市民权利转移机制、城乡居民户口双向流动机制,促进农民就近就业创业增收等改革,建立健全市域农村产权交易机制,有序探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共同富裕试验区探索完善分配制度、促进低收入群体持续增收、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攀枝花市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低收入群体精准识别监测和综合应对帮扶机制,探索建立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医保、税务、残联等部门数据联通机制,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公益性岗位政策与低保政策衔接机制,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规模。
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提取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成员社保缴费补助。
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推动共同富裕试验区服务资源提质扩容,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攀枝花市健全与常住人口相匹配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建设区域优质教育中心、区域卫生健康中心,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服务保障能力,深化学区制治理和集团化办学改革,推动市域教育优质均衡供给体系建设,实现更高水平更大范围的义务教育机制,支持专项人才培养、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高水平发展。实现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深化生育友好集成改革,推进生育友好社会建设,健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政策机制,开展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改革创新。
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共同富裕试验区筑牢共同富裕思想基础、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品质、加快文旅深度融合发展,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攀枝花市推进文化旅游康养深度融合发展、探索建立三线建设文化传承发展机制、推进服务业集聚发展。
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共同富裕试验区完善社会治理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攀枝花市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防范化解政治安全、社会治安、社会矛盾、公共安全、网络安全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攀枝花、法治攀枝花、幸福攀枝花。
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将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或者委托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攀枝花市依法依规探索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发展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关键性、引领性、支撑性项目分级协调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强化项目用地、用能、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
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省级资金稳定投入机制,支持攀枝花市开展扩权强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建立完善共同富裕试验区金融支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在攀枝花市发展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科技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
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攀枝花市建立共同富裕试验区重点领域人才引育机制,支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与攀枝花市开展工业、教育、科技、农业、文化旅游、医疗卫生、康养等方面深度合作。
十七、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全面参与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依法维护和保障参与者权益,营造人人参与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八、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中,改革创新或者探索实践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经履行应尽职责、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四川日报》2025年12月1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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